(2020年7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bao護hu和he改gai善shan環huan境jing,防fang治zhi水shui汙wu染ran,保bao護hu水shui生sheng態tai,保bao障zhang飲yin用yong水shui安an全quan,維wei護hu公gong眾zhong健jian康kang,推tui進jin生sheng態tai文wen明ming建jian設she,促cu進jin經jing濟ji社she會hui可ke持chi續xu發fa展zhan,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將(jiang)水(shu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工(gong)作(zuo)納(na)入(r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將(jiang)水(shu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目(mu)標(biao)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作(zuo)為(wei)對(dui)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及(ji)其(qi)負(fu)責(ze)人(ren)和(he)下(xia)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負(fu)責(ze)人(ren)考(kao)核(he)評(ping)價(jia)的(de)重(zhong)要(yao)內(nei)容(rong)。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
第五條 本市實行河長製,各級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相應江河湖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監督相關單位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的投入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鼓勵創新投融資機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水汙染防治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製,推進實施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協作配合,完善水環境監測設施設備,共享水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共同預防和治理水汙染、保護水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水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長江幹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執行國家規定。
流域麵積在一百平方公裏以上的次級河流或者跨區縣(自治縣)的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功能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自治縣)江(jiang)河(he)湖(hu)庫(ku)的(de)流(liu)域(yu)水(shu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規(gui)劃(hua),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國(guo)家(jia)確(que)定(ding)的(de)長(chang)江(jiang)流(liu)域(yu)水(shu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規(gui)劃(hua)和(he)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由(you)市(shi)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市(shi)水(shui)行(xing)政(zheng)等(deng)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區(qu)縣(xian)(自治縣)人民政府編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庫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製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水汙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汙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汙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製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本市對重點水汙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製製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在核定指標內。
duikenengchaoguozhongdianshuiwuranwupaifangzongliangkongzhizhibiaohuozheweiwanchengshuiwuranfangzhiniandumubiaodequyu,shishengtaihuanjingzhuguanbumenyingdangyuetangaidiqurenminzhengfudefenguanfuzeren。duichaoguozhongdianshuiwuranwupaifangzongliangkongzhizhibiaohuozheweiwanchengshuihuanjingzhilianggaishanmubiaodequyu,shishengtaihuanjingzhuguanbumenyingdanghuitongyouguanbumenyuetangaidiqurenminzhengfudezhuyaofuzeren,bingzantingshenpixinzengzhongdianshuiwuranwupaifangzongliangdejianshexiangmudehuanjingyingxiangpingjiawenjian。yuetanqingkuangyingdangxiangshehuigongkai。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條 向水體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排放總量控製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汙(wu)水(shui)的(de)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城(cheng)鄉(xiang)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取(qu)得(de)排(pai)汙(wu)許(xu)可(ke)證(zheng)。排(pai)汙(wu)許(xu)可(ke)證(zheng)應(ying)當(dang)明(ming)確(que)排(pai)放(fang)水(shui)汙(wu)染(ran)物(wu)的(de)種(zhong)類(lei)、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汙水。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依法設置排汙口,並確保排汙口汙水達標排放。
排汙口應當設置明顯標誌牌,標明監督管理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水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如實記錄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汙染物排放等情況備查。
實shi行xing排pai汙wu許xu可ke管guan理li的de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和he監jian測ce規gui範fan,對dui所suo排pai放fang的de水shui汙wu染ran物wu自zi行xing監jian測ce,保bao存cun原yuan始shi監jian測ce記ji錄lu,並bing對dui監jian測ce數shu據ju的de真zhen實shi性xing和he準zhun確que性xing負fu責ze。
重(zhong)點(dian)排(pai)汙(wu)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本(ben)市(shi)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安(an)裝(zhuang)水(shui)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自(zi)動(dong)監(jian)測(ce)設(she)備(bei),與(y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監(jian)控(kong)設(she)備(bei)聯(lian)網(wang),並(bing)保(bao)證(zheng)監(jian)測(ce)設(she)備(bei)正(zheng)常(chang)運(yun)行(xing)。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汙染物排放監測製度。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市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共享機製,統一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定期發布水環境狀況信息、評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汙染物排放情況、汙染防治情況、環境風險防範情況以及各項環境保護法律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提供必要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擾和拖延檢查。檢查者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檢測、攝影、攝像、文字記錄和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等方式,檢查結果應當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健全生態環境空間管控體係,劃定綠化緩衝帶,並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長江、jialingjiangfanghongbiaozhunshuiweihuozhefanghonghuangongchenghuadingdehedaoguanlifanweiwaice,chengzhenguihuajiansheyongdineishangweijianshedequyuyingdangkongzhibushaoyuwushimidelvhuahuanchongdai,feichengzhenjiansheyongdiquyuyingdangkongzhibushaoyuyibaimidelvhuahuanchongdai。changjiang、嘉(jia)陵(ling)江(jiang)的(de)一(yi)級(ji)支(zhi)流(liu)河(he)道(dao)管(guan)理(li)範(fan)圍(wei)外(wai)側(ce),城(cheng)鎮(zhen)規(gui)劃(hua)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內(nei)尚(shang)未(wei)建(jian)設(she)的(de)區(qu)域(yu)應(ying)當(dang)控(kong)製(zhi)不(bu)少(shao)於(yu)三(san)十(shi)米(mi)的(de)綠(lv)化(hua)緩(huan)衝(chong)帶(dai),非(fei)城(cheng)鎮(zhen)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區(qu)域(yu)應(ying)當(dang)控(kong)製(zhi)不(bu)少(shao)於(yu)一(yi)百(bai)米(mi)的(de)綠(lv)化(hua)緩(huan)衝(chong)帶(dai)。長(chang)江(jiang)、嘉陵江的二級、三級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應當控製不少於十米的綠化緩衝帶。
綠化緩衝帶內應當保持原有的狀況和自然形態,原則上應當為綠地,除護岸工程、市政設施等必要的建設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對已有人為破壞的應當進行生態修複。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發展改革、交通等有關部門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製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等部門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跨區縣(自治縣)的流域建立上下遊水汙染防治聯防聯治工作機製。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出(入)境水體斷麵重點汙染物超標時,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該斷麵的上(下)遊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位於該斷麵上遊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或者相關情況通報後,應當及時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削減重點汙染物排放量。
區縣(自治縣)水環境質量狀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風險防範體係,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水環境受到嚴重汙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製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因嚴重幹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的,必要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水汙染物排放情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製生產、停產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突發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複等工作。
水汙染事故處置及事後恢複所需費用,由造成水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根據環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本市嚴格執行產業投資禁投相關規定。
除(chu)在(zai)安(an)全(quan)或(huo)者(zhe)產(chan)業(ye)布(bu)局(ju)等(deng)方(fang)麵(mian)有(you)特(te)殊(shu)要(yao)求(qiu)的(de)項(xiang)目(mu)外(wai),新(xin)建(jian)有(you)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的(de)工(gong)業(ye)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進(jin)入(ru)工(gong)業(ye)集(ji)聚(ju)區(qu)。新(xin)建(jian)化(hua)工(gong)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進(jin)入(ru)全(quan)市(shi)統(tong)一(yi)布(bu)局(ju)的(de)化(hua)工(gong)產(chan)業(ye)集(ji)聚(ju)區(qu)。
新建化工產業集聚區、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與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保持相應距離。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一公裏範圍內布局新建重化工、紙漿製造、印染等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禁止在化工產業集聚區外擴建化工項目。
鼓勵現有工業項目、化工項目分別搬入工業集聚區、化工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九條 gongyejijuquyingdanganzhaoyouguanguidingpeitaojianshexiangyingdewushuijizhongchulisheshi,anzhuangzidongjianceshebei,yushengtaihuanjingzhuguanbumendejiankongshebeilianwang,bingbaozhengjianceshebeizhengchangyunxing。
工(gong)業(ye)集(ji)聚(ju)區(qu)內(nei)的(de)企(qi)業(ye)向(xiang)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排(pai)放(fang)工(gong)業(ye)廢(fei)水(shu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預(yu)處(chu)理(li),達(da)到(dao)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處(chu)理(li)工(gong)藝(yi)要(yao)求(qiu)後(hou)方(fang)可(ke)排(pai)放(fang)。工(gong)業(ye)集(ji)聚(ju)區(qu)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將(jiang)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達(da)到(dao)規(gui)定(ding)標(biao)準(zhun)後(hou)排(pai)放(fang),並(bing)對(dui)出(chu)水(shui)水(shui)質(zhi)負(fu)責(ze)。
工業集聚區內的項目對水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建立車間、工廠和集聚區三級環境風險防範體係。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並配套建設排水管網。
鼓勵城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采取雙回路供電。
第三十一條 新建排水管網應當實施雨水、汙水分流,改建、擴建排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
現有排水設施應當實施雨水、汙水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合理設置調蓄設施,減少溢流汙染對受納水體的影響。
禁止從事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雨水收集係統排放汙水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 排入城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城(cheng)鄉(xiang)生(sheng)活(huo)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保(bao)持(chi)處(chu)理(li)設(she)施(shi)的(de)正(zheng)常(chang)運(yun)行(xing),符(fu)合(he)國(guo)家(jia)和(he)本(ben)市(shi)規(gui)定(ding)的(de)排(pai)放(fang)標(biao)準(zhun),並(bing)對(dui)城(cheng)鄉(xiang)生(sheng)活(huo)汙(wu)水(shui)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設(she)施(shi)的(de)出(chu)水(shui)水(shui)質(zhi)負(fu)責(ze)。
chengxiangshenghuowushuijizhongchulisheshideyunyingdanweihuozhewunichulichuzhidanweiyingdanganquanchulichuzhiwuni,baozhengchulichuzhihoudewunifuheguojiabiaozhun,bingduiwunidequxiangdengjinxingjilu,fangzhizaochengerciwuran。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製定並實施海綿城市規劃,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汙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禁止向水體或者在江河湖庫最高水位線以下和經雨水衝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現有汙染物,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清除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水體中的漂浮物,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打撈。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或者附有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zuo業y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配pei置zhi和he運yun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de防fang汙wu設she備bei和he器qi材cai,並bing持chi有you合he法fa有you效xiao的de防fang止zhi水shui域yu環huan境jing汙wu染ran的de證zheng書shu與yu文wen書shu,防fang止zhi船chuan舶bo汙wu染ran物wu汙wu染ran水shui體ti。
船舶進行涉及汙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船舶配置的汙染物處理、儲chu存cun設she備bei,確que因yin損sun害hai無wu法fa使shi用yong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向xiang就jiu近jin的de海hai事shi管guan理li機ji構gou報bao告gao,並bing限xian期qi修xiu複fu或huo者zhe重zhong新xin安an裝zhuang投tou入ru使shi用yong,修xiu複fu期qi內nei禁jin止zhi向xiang水shui體ti排pai放fang船chuan舶bo汙wu染ran物wu。
第三十七條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製定防止船舶溢漏預案,采取防溢流、防滲漏、防墜落等措施,防止貨物汙染水體。發生海損或者貨物落水事故,船主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消除汙染,並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船舶清艙、洗艙,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有汙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汙染。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汙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汙染防治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禁止采取衝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三十九條 船舶的餐廚垃圾應當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處置。餐廚垃圾的處置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殘油、廢油。
推進船舶汙水收集上岸集中處置。含油汙水、生活汙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排放;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油汙水、生活汙水。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汙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組織相關部門建立船舶水汙染物處置聯合監管製度。
第四十一條 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控製、減少農業用水總量,推廣農業節水技術,實行源頭減量。
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指(zhi)導(dao)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者(zhe)科(ke)學(xue)合(he)理(li)施(shi)用(yong)化(hua)肥(fei)和(he)農(nong)藥(yao),推(tui)廣(guang)測(ce)土(tu)配(pei)方(fang)施(shi)肥(fei)技(ji)術(shu)和(he)高(gao)效(xiao)低(di)毒(du)低(di)殘(can)留(liu)農(nong)藥(yao),推(tui)進(jin)化(hua)肥(fei)和(he)農(nong)藥(yao)減(jian)量(liang)使(shi)用(yong),推(tui)廣(guang)農(nong)業(ye)廢(fei)棄(qi)物(wu)的(de)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和(he)資(zi)源(yuan)化(hua)利(li)用(yong),防(fang)止(zhi)造(zao)成(cheng)水(shui)汙(wu)染(ran)。供(gong)銷(xiao)合(he)作(zuo)社(sh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農(nong)田(tian)殘(can)膜(mo)回(hui)收(shou)處(chu)置(zhi)製(zhi)度(du)並(bing)組(zu)織(zhi)實(shi)施(shi)。
毗鄰江河湖庫的農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綠色農業,防止農業麵源汙染。
禁止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非耕地上從事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使用農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生物。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立畜禽養殖場、發展養殖專業戶: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其他區域,以及除前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兩百米內的陸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四十三條 主城區的畜禽禁養區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畜禽禁養區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畜禽限養區由區縣(自治縣)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本(ben)級(ji)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部(bu)門(men)提(ti)出(chu)方(fang)案(an),報(bao)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限(xian)養(yang)區(qu)實(shi)行(xing)畜(chu)禽(qin)養(yang)殖(zhi)排(pai)放(fang)量(liang)或(huo)者(zhe)存(cun)欄(lan)總(zong)量(liang)控(kong)製(zhi)。畜(chu)禽(qin)養(yang)殖(zhi)排(pai)放(fang)量(liang)和(he)存(cun)欄(lan)總(zong)量(liang)由(you)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等(d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區(qu)域(yu)、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四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nongyenongcunbumenbianzhidebenxingzhengquyuneichuqinyangzhifazhanguihuaheyangzhishuiyutantuguihuayingdangkaolvshuihuanjingbaohudexuyao,bingyuchuqinyangzhiwuranfangzhiguihuaxiangxianjie。
第四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暫存設施,可以不自行建設其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六條 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汙染水體。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汙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四十八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汙染水環境。
禁止從事對水體有汙染的網箱、網欄養殖。
禁止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髒)、動物源性飼料等汙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
第四十九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洗滌製品,其總磷酸鹽含量應當符合國家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五十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製度,並劃定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對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汙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製度。
飲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單位、取(qu)水(shui)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各(ge)自(zi)職(zhi)責(ze)開(kai)展(zhan)巡(xun)查(zha)工(gong)作(zuo),組(zu)織(zhi)對(dui)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地(di)和(he)相(xiang)關(guan)設(she)施(shi)進(jin)行(xing)巡(xun)查(zha),並(bing)做(zuo)好(hao)巡(xun)查(zha)記(ji)錄(lu)。對(dui)巡(xun)查(zha)中(zhong)發(fa)現(xian)可(ke)能(neng)造(zao)成(cheng)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汙(wu)染(ran)的(de)行(xing)為(wei),應(ying)當(dang)勸(quan)阻(zu)和(he)製(zhi)止(zhi);勸阻和製止無效的,應當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五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汙口;
(二)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
(三)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物品;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管理規定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從事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等裝卸作業的貨運碼頭、建築物、構築物;
(三)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
(四)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汙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
(五)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
對前款第一項中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對第五項中已有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有序調整為綠色農業。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第五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管理規定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新增農業種植。
對前款第一項中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對第三項中已有的農業種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製定限期退出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組織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dixiashuixingyinyongshuiyuandebugeiquyijigongshuidanweizhoubianquyudehuanjingzhuangkuanghewuranfengxianjinxingtiaozhapinggu,shaizhakenengcunzaidewuranfengxianyinsu,bingcaiquxiangyingdefengxianfangfancuoshi。
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受shou到dao汙wu染ran可ke能neng威wei脅xie供gong水shui安an全quan時shi,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采cai取qu停ting止zhi排pai放fang水shui汙wu染ran物wu等deng措cuo施shi,通tong報bao飲yin用yong水shui供gong水shui單dan位wei和he城cheng市shi管guan理li、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可能影響下遊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造成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汙染。
第五十六條 單一水源供水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第五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製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係,確保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製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汙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八條 在zai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保bao護hu區qu內nei保bao留liu的de原yuan住zhu居ju民min以yi及ji在zai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二er級ji保bao護hu區qu內nei針zhen對dui原yuan住zhu居ju民min的de非fei經jing營ying性xing住zhu房fang等deng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產chan生sheng的de生sheng活huo汙wu水shui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收shou集ji處chu理li,處chu理li後hou的de汙wu水shui應ying當dang引yin到dao保bao護hu區qu外wai排pai放fang。不bu具ju備bei外wai引yin條tiao件jian的d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農nong田tian灌guan溉gai、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濕地進行二次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現有生活汙水排汙口,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第五十九條 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和橋梁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嚴格控製有毒有害物質與危險化學品運輸;跨越或者與水體並行的路橋兩側應當建設防撞欄、橋麵徑流收集係統等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生態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他ta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行xing使sh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權quan的de部bu門me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由you其qi所suo在zai單dan位wei上shang級ji主zhu管guan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雨水收集係統排放汙水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四條 weifanbentiaoliguiding,chengxiangshenghuowushuijizhongchulisheshideyunyingdanweihuozhewunichulichuzhidanwei,chulichuzhihoudewunibufuheguojiabiaozhun,huozheduiwuniquxiangdengweijinxingjilude,youzhufangchengxiangjianshebumenzelingxianqicaiquzhilicuoshi,geiyujinggao;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五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由(yo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限(xian)期(qi)采(cai)取(qu)治(zhi)理(li)措(cuo)施(shi),消(xiao)除(chu)汙(wu)染(ran),並(bing)處(chu)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或者在江河湖庫最高水位線以下以及經雨水衝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或者附有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船chuan舶bo未wei配pei置zhi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常chang運yun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de防fang汙wu染ran設she備bei和he器qi材cai,或huo者zhe未wei持chi有you合he法fa有you效xiao的de防fang止zhi水shui域yu環huan境jing汙wu染ran的de證zheng書shu與yu文wen書shu的de,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處chu二er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二)船舶進行涉及汙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直接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含油汙水、生活汙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未製定防止船舶溢漏應急預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滲漏、防墜落等措施的;發生海損事故或者貨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製和消除汙染以及遲報、謊報、漏報、瞞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五)從事船舶清艙、洗艙、汙染危害性貨物過駁,進行船舶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六)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殘油、feiyoude,huozheweijingzuoyedihaishiguanlijigoupizhun,chuanbojinxingsanzhuangyetiwuranweihaixinghuowudeguobozuoyede,huozheyichongtanfangshijinxingchuanbochaijiede,zelingtingzhiweifaxingwei,chuyiwanyuanyishangshiwanyuanyixiadefakuan;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七)未將餐廚垃圾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處置的,或者未如實記錄處置情況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非耕地上從事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由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已有的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有序退出。
(二)使用農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物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從事對水體有汙染的網箱、網欄養殖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拆除網箱養殖設施。
(四)向水體以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髒)、動物源性飼料等汙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總磷酸鹽含量不符合國家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洗滌製品的,分別由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的,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shi)故(gu)應(ying)急(ji)防(fang)護(hu)工(gong)程(cheng)設(she)施(shi)的(de),由(yo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恢(hui)複(fu)原(yuan)狀(zhuang),對(dui)單(dan)位(wei)處(chu)五(wu)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對(dui)個(ge)人(ren)處(chu)二(er)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
第七十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在zai飲yin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一yi級ji保bao護hu區qu內nei從cong事shi網wang箱xiang養yang殖zhi的de,由yo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處chu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的de,由yo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對dui單dan位wei處chu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對dui個ge人ren可ke以yi處chu五wu百bai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遊泳、垂釣等活動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汙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物品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汙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拒不履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製向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供應生產所需水、電的決定。
第七十三條 因排放汙染物給水環境造成危害的,排汙方應當排除危害。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優先控製化學品名錄》的物質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二)汙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進入水域,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體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貨物。
(三)動物源性飼料,是指以動物或者動物副產品為原料,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單一飼料。
(四)重要支流,是指重慶境內除長江幹流外,流域麵積在一千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流。
(五)散養戶,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於等於一頭小於二十頭的畜禽養殖戶。
(六)養殖專業戶,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於等於二十頭小於二百頭的畜禽養殖戶。
(七)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於等於二百頭的畜禽養殖場。
第七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